咨询热线:

136-3295-1515

您所在的位置: 孟艳律师官网 >法律知识

律师介绍

孟艳律师 孟艳律师l 孟艳律师 广东逸惺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职业18年,在刑民交叉、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n...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孟艳律师

手机号码:13632951515

邮箱地址:127731140@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2011146091

执业律所:广东逸惺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四道中山大学产学研大楼17楼 1708室

法律知识

监视居住一般多长时间,深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推荐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办案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后,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如果办案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监视居住的执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可以考虑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2、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考虑到其特殊的身体状况和对婴儿的照顾需求,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3、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为了保障被扶养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4、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者根据办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如果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5、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6、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推荐律师介绍:

孟艳律师,女,广东逸惺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职业18年,在刑民交叉、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国务院国资委授予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2005年起在大型国有企业做专职法律顾问,在融资担保、国企法律风险防范、企业法律纠纷化解领域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2014年辞去国企专职法律顾问,转而从事执业律师工作,曾任多家副省级国有企业、中小型私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并具备8年刑事案件专业经验,任大庆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大庆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对待委托人始终悉心竭力、勤勉尽责,具备优秀的法律职业素养。

一、基本信息

执业证号:14403202011146091

联系方式:13632951515(优先)、13510867106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四道中山大学产学研大楼17楼 1708室

执业机构:广东逸惺望律师事务所

职务:广东逸惺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服务理念:对待委托人始终悉心竭力、勤勉尽责,具备优秀的法律职业素养

二、专业领域

专业领域:主做刑事,包含刑民交叉、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领域。

服务特色:具备国务院国资委授予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10年大型国有企业专职法律顾问经验、8年刑事案件专业经验,对待委托人始终悉心竭力、勤勉尽责,具备优秀的法律职业素养。

三、获得的荣誉和奖励

广东逸惺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庆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大庆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成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四、成功案例

案例一:彭某某为补贴家用误入网络裸聊直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涉案获利一万五千余元,公诉机关初始建议判处实刑拘役。法院采纳孟艳律师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当事人免于关押。

案例二:在李某被控强奸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孟艳律师为被冤枉羁押7个多月、历经两次退侦的当事人,精准把控证据瑕疵,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推动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案例三:李某地产公司员工为业绩购买业主电话名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孟艳律师担任辩护人,精准抓住案件关键信息,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案例四:金某李某涉嫌危害驾驶,刑诉过程中极力争取辩护与检察官旗鼓相当,唇枪舌战,最终法官因本案事实不清撤回检察院起诉。

案例五:孟艳律师受托办理刘某寻衅滋事一案,公诉机关指控刘某酒后殴打两名同事致轻微伤,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手机号码:13632951515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四道中山大学产学研大楼17楼 1708室

孟艳律师官网粤公网安备44030002015207号 (粤ICP备2026089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