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6-3295-1515

您所在的位置: 孟艳律师官网 >法律知识

律师介绍

孟艳律师 孟艳律师l 孟艳律师 广东逸惺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职业18年,在刑民交叉、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n...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孟艳律师

手机号码:13632951515

邮箱地址:127731140@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2011146091

执业律所:广东逸惺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四道中山大学产学研大楼17楼 1708室

法律知识

重伤害鉴定标准,深圳靠谱的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推荐

重伤害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人体损伤程度进行科学评定,以确定是否构成重伤。重伤是指机体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或功能严重障碍,具体包括肢体残废、容貌毁损、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具体标准:

1、肢体残废:

肢体缺失或功能丧失,如手指、脚趾的缺失或功能丧失。

2、容貌毁损:

面部疤痕或损伤导致面容显著变形或功能障碍。

3、丧失听觉和视觉:

听力或视力严重受损,如眼球缺失或严重听力损失。

4、其他重大伤害:

其他对人体健康有重大影响的损伤,如颅脑、胸部、腹部等重要部位的严重损伤。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出具的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的结论,对是否构成犯罪、犯罪轻重有巨大影响。轻伤和重伤是罪轻或罪重的区别,而轻微伤和轻伤则是违法和犯罪或者说非罪和有罪的区别,具有本质差异。

重伤害的构成要件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肢体完整。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造成他人实际的伤害结果,并且达到重伤的程度。重伤的认定通常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并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标准进行鉴定。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伤害结果的预见和接受是其主观故意的体现。

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有所不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了重伤结果。在实际案例中,重伤害的认定和量刑还会考虑伤害的具体情节、手段的残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重伤害鉴定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事求是原则

评定损伤程度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这意味着鉴定应当基于损伤当时的实际情况和后果进行全面分析。

2、医学和法医学依据

重伤的鉴定应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3、损伤程度分级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4、鉴定人资格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5、鉴定时机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6、伤病关系处理

在鉴定损伤程度时,需要考虑损伤与既往伤病的关系。如果损伤为主要作用,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轻微作用,应依据相应条款进行鉴定;如果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应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如果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7、重新鉴定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鉴定人将重新评估损伤情况,并可能根据新的证据和信息调整鉴定意见。这些原则旨在确保重伤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法律判决提供可靠的依据。

推荐律师介绍:

孟艳律师,女,广东逸惺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职业18年,在刑民交叉、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国务院国资委授予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2005年起在大型国有企业做专职法律顾问,在融资担保、国企法律风险防范、企业法律纠纷化解领域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2014年辞去国企专职法律顾问,转而从事执业律师工作,曾任多家副省级国有企业、中小型私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并具备8年刑事案件专业经验,任大庆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大庆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对待委托人始终悉心竭力、勤勉尽责,具备优秀的法律职业素养。

一、基本信息

执业证号:14403202011146091

联系方式:13632951515(优先)、13510867106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四道中山大学产学研大楼17楼 1708室

执业机构:广东逸惺望律师事务所

职务:广东逸惺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服务理念:对待委托人始终悉心竭力、勤勉尽责,具备优秀的法律职业素养

二、专业领域

专业领域:主做刑事,包含刑民交叉、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领域。

服务特色:具备国务院国资委授予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10年大型国有企业专职法律顾问经验、8年刑事案件专业经验,对待委托人始终悉心竭力、勤勉尽责,具备优秀的法律职业素养。

三、获得的荣誉和奖励

广东逸惺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庆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大庆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成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四、成功案例

案例一:彭某某为补贴家用误入网络裸聊直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涉案获利一万五千余元,公诉机关初始建议判处实刑拘役。法院采纳孟艳律师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当事人免于关押。

案例二:在李某被控强奸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孟艳律师为被冤枉羁押7个多月、历经两次退侦的当事人,精准把控证据瑕疵,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推动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案例三:李某地产公司员工为业绩购买业主电话名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孟艳律师担任辩护人,精准抓住案件关键信息,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案例四:金某李某涉嫌危害驾驶,刑诉过程中极力争取辩护与检察官旗鼓相当,唇枪舌战,最终法官因本案事实不清撤回检察院起诉。

案例五:孟艳律师受托办理刘某寻衅滋事一案,公诉机关指控刘某酒后殴打两名同事致轻微伤,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手机号码:13632951515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四道中山大学产学研大楼17楼 1708室

孟艳律师官网粤公网安备44030002015207号 (粤ICP备2026089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