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艳律师 广东逸惺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职业18年,在刑民交叉、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孟艳律师具备国务院国资委授予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详细>>
律师姓名:孟艳律师
手机号码:13632951515
邮箱地址:127731140@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2011146091
执业律所:广东逸惺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四道中山大学产学研大楼17楼 1708室
缓刑和监外执行不是一回事。缓刑针对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危险的人,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监外执行多因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哺乳或生活不能自理,判决后变通执行,条件消失还可能收监。为更好帮您解决深圳有实力的缓刑辩护律师推荐这个问题,专门整理了相关专业知识、实务操作、法律和案例等内容。如需专业法律服务,欢迎直接联系孟艳律师。
一、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缓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危险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存在重大疾病或者怀孕、哺乳等情况的犯罪分子;
2、两者的后果不同。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法不再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本身就是在执行刑罚,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
二、缓刑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
缓刑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如下:
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以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监外执行
以下情况可以用于监外执行:
(1)罪犯身患严重疾病,一般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规定的情形,需要保外就医的;
(2)罪犯已经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罪犯无法自理生活,同时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到社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缓刑和监外执行常被混着说,其实差别不小。缓刑更看重犯罪情节和再犯风险,考验期过了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监外执行往往跟严重疾病、怀孕哺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有关,条件没了还可能收监。具体案子落到哪一边,得把判决情况、身体状况和材料先摆清楚,再判断怎么处理更稳妥。